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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
发布时间:2014-01-15

        2001年8月16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外经部发布2001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75%。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外经贸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进口到中国二氯甲烷(纯度大于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国海关交纳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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